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8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699号罪犯任某某,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蚌埠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以(2011)蚌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3年11月1日以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在安徽省潜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照元、胡晓敏,安徽省潜川监狱干警徐正春、卢雪梅;证人杨印荣、陈桐;罪犯任某某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潜川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任某某予以假释的建议。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任某某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某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获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任某某已退赔赃款并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在其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任某某被执行机关予以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潜川监狱民警杨印荣,同监区服刑罪犯陈桐证实,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潜川监狱提供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任某某父母、妻子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其父愿意承担帮扶义务。其户籍所在地的河南省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濮上街道办事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濮阳高新区司法行政办公室愿意接受对其社区矫正,在假释期间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4、蚌埠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11)蚌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和收据证实,罪犯任某某已退赔赃款人民币85000元和缴纳全部罚金。本院认为,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0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