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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普惠饲料厂有限公司与崔步宽、吴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普惠饲料厂有限公司,崔步宽,吴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普惠饲料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祥光。委托代理人:黄奎美,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步宽,男,1948年出生。被告:吴小平,女,195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普惠饲料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步宽、吴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楚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