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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仲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陕西恒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伯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恒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伯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仲字第00064号申请人陕西恒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睿。委托代理人牛雁,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伯平。申请人陕西恒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创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伯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雁劳仲字第97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雁塔区仲裁委(2013)雁劳仲字第974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陈伯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伯平述称其于2013年3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恒创公司从事配乐工作,月工资2300元,工资通过现金签字领取,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仅发放2013年4月份工资,2013年6月3日离职。庭审中,申请人向本委提交有网站截图、录音及视频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西安市雁塔区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申请人陈伯平向本委提交有网站截图、录音及视频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恒创公司对申请人陈伯平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认可申请人所述的入职时间、岗位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申请人未能提供其月工资为2300元的有效证据,故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参照2013年度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的标准予以计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恒创公司并未给申请人陈伯平缴纳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依法应予以缴纳,但具体缴纳办法及数额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申请人恒创公司未足额发放申请人陈伯平2013年3月及5月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纠正。同时,被申请人还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加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陈伯平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至6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持。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20号文件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恒创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伯平2013年3月份工资1150元、5月份工资1150元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575元。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00元。三、被申请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具体的缴纳办法及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雁塔区仲裁委裁决书送达后,恒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称,1、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是:原被申请人的公司,每一个员工都有工作证,工资单,考勤记录。被申请人根本不是我单位职工,原申请人提供了一些图片,视频,录音作为证据。这些图片和视频录音是明显进行过改动编辑的,和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没有经过核实原申请入提供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2、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提供导致本案结果的证据,是一些经过编辑,剪辑的图片和视频。和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4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陈伯平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恒创公司员工成国华、吴菠到庭作证,证实在其工作期间,不认识陈伯平,也未见过陈伯平来公司上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伯平自2013年3月5日入职恒创公司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被申请人陈伯平以申请人未为其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恒创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法不悖。申请人恒创公司虽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故申请人的该撤销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雁塔区仲裁委(2013)雁劳仲字第974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恒创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据此裁定如下:驳回陕西恒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雁劳仲字第974号裁决书之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陕西恒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赵 石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