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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文科与郭建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科,郭建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科,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勇,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女,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系原告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科,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杨文科与郭建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杨文科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文科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文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杨文科预交的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文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凤梅代理审判员  魏永锋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和晓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