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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赵月娟与高军、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娟,高军,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赵月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高军,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马涛,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月娟与被执行人高军、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高军、马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提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