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齐清华与史国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清华,史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齐清华,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史国印,男,196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齐清华与史国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史国印清偿齐清华14562元,史国印负担案件受理费96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国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国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国印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国印常年没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