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商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慧军与王慧军、王军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慧军,王军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1610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镇,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慧军。被告王军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军、王军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依法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