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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戴卫忠与丁素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689号原告戴某。被告丁某。原告戴某与被告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六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准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农历1987年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结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8年1月生一女戴小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起,因原告在外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被告经医院诊断身患癌症。2011年12月及2013年3月,原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未获准许。今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虽然夫妻关系未有明显改善,但根据原告提出的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不宜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戴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雷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