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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曹宇飞与王轶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飞,王轶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曹宇飞,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轶斌,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宇飞诉被告王轶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宇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宇飞负担。审 判 员  朱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