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民再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孙凤朝与被申请人孙德库协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凤朝,孙德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许民再终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凤朝,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德库,男,193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訾福兴,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凤朝因与被申请人孙德库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25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孙德库为主编的孙氏族谱编纂族务委员会于2003年12月出版了孙氏族谱一书,该书印数400册。印刷前原告孙凤朝对族谱进行了核对,提出了17条修改意见,但部分有误族谱,出版时仍未核出,导致该书出版后多处与实际不符。原告孙凤朝等十余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德库收回族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后在族人孙麦圈、孙树青参加下,2006年9月15日双方达成关于孙氏族谱纠错与修正的意见,意见内容为:“2003年12月份所编印的《孙氏族谱》一书,因有部分错误,需收回该书并修订新书,经协商达成如下共识:一、发给登封的二百本书,由孙德库负责收回。不能收回的把有错的书页撕掉,不能撕的用墨涂黑;二、发给柳河村的百余本书,由孙麦圈负责收回,不能收回的把有错的书页撕掉,不能撕的用墨涂黑;三、其它书由孙德库照上述方法收回或处理;四、自2006年农历七月二十三日起开始上述工作,到农历八月底应完成大部分工作。谁收回的暂由谁保管、不能收回的写明原因”。后原告等人撤诉。2006年12月修改后的《孙氏族谱》第二次印刷,印刷族谱未注明印刷册数,孙德库附有说明:为了把《孙氏族谱》修改的更完善,现把修改后的《孙氏族谱》印成修改本发给族人,请认真全面的修改,待再次印刷。2008年9月13日,孙凤朝以孙德库拖延履行协议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德库无条件执行收回族谱的协议,向原告及族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诉讼中经原审法院勘验,孙德库收回2003年版孙氏族谱186册,部分被拆除有缺失的族谱书20册,存有错的族谱册页计18本,该收回族谱册页已被原审法院提取封存。另对12册不能收回的,提交有书面情况说明。原审庭审时孙德库向孙凤朝及原审法院出具了2009年6月1日打印的给孙氏族人的便函。函中表示“二○○三年印刷的族谱确实有错误之处,不管是本人填错,打印错,各支系主事人校对错,都是无意的。原来存在的问题由我来负,我再次向孙氏族人所有受害者鞠躬,表示赔礼道歉”。原审法院认为:孙德库作为2003年版《孙氏族谱》的主编,对书中存在的多处错误负有责任,错版族谱应予销毁。2006年9月15日的纠错意见,是原、被告及部分孙氏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被告已按纠错意见约定将2003年版孙氏族谱收回保管,并让原审法院提取封存,又书面向原告及受害人赔礼道歉,视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请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德库收回保管的2003年版《孙氏族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二、驳回原告孙凤朝的其它诉讼请求。孙凤朝对此判决不服上诉称:孙德库印刷的2003年版孙氏族谱共印制了400本,该书未经受害人审阅,其错误多达230多处,令族人无法原谅,把我老祖宗写错三辈,将我亲侄重我亲叔名字,为了销除影响,于2006年11月几十名受害人将孙德库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协议而撤诉。孙德库不履行协议,又诉至法院。原审判决将侵权案件按照协议纠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判令孙德库收回下余194本族谱,并在受害人监督下将在原审法院封存的206本族谱一并销毁,书面向受害人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二审认为:2006年9月15日双方达成的纠错意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孙德库已按照协议,将族谱收回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封存,并书面向孙凤朝及受害人道歉,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该案纠纷由协议的履行而引起,故原判认定为协议纠纷并无不当。修缮族谱传承本族文化本是善举,出现差错时应本着和为贵的中华传统文化精髓,善意地、友好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案当事人也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动辄就诉诸法律与修缮族谱这一善举蕴含的和谐文化不相协调。据此本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孙凤朝承担。孙凤朝申请再审所陈述的理由和上诉理由相同。经本院再审所查明的事实和原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对2003年版《孙氏族谱》的处理,再审申请人孙凤朝等人与被申请人孙德库已达成和解共识。孙德库已按协议收回了2003年版孙氏族谱186册,部分被拆除有缺失的族谱,有错的族谱册页18本,另对12册不能收回的,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孙德库已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及受害族人赔礼道歉。孙德库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孙凤朝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与修缮孙氏族谱,传承本族文化这一善举所蕴含的宗旨相悖。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孙凤朝的再审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0)许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延 波审判员 王 保 垠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盈盈(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