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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永兰与被上诉人李耀胤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兰,李耀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兰,曾用名王泳览,女。委托代理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胤,曾用名李跃印,男。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兰与被上诉人李耀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兰于2013年11月29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李耀胤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兰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永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窦丁平审判员  王邦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