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文清与冯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沈文清。被告:冯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清与被告冯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清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文清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文清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