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陶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陶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某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陶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陶某欠申请执行人蔡某人民币本金17000元及利息(已付20000元),当庭兑付10000元,下剩150000元本金及利息,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