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初字第02806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某村某组。被告刘某某,男,1940生,现年7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富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