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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初字第02806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某村某组。被告刘某某,男,1940生,现年7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富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