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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严根英、周洵与张锡东、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根英,周洵,张锡东,张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439号原告严根英。原告周洵。被告张锡东。被告张文,成年。原告严根英、周洵与被告张锡东、张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锡东驾驶鲁Q×××00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锡东驾驶Q×××00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