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严根英、周洵与张锡东、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根英,周洵,张锡东,张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439号原告严根英。原告周洵。被告张锡东。被告张文,成年。原告严根英、周洵与被告张锡东、张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锡东驾驶鲁Q×××00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锡东驾驶Q×××00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