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与叶淑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叶淑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398号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某,注册号为XXX。法定代表人:李国某。委托代理人:杨军某、周连斌,系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淑如,女,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为XXX。委托代理人:廖广某,系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淑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剑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军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一案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期间,原告、被告和案外人唐亚君三方就被告叶淑如同唐亚军发生冲突一事在西平派出所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根据该处理意见,原被告双方也就劳动争议一事达成协议,约定:在被告领取2013年6月、7月工资之后,双方就了结产生的劳动争议事项,且终结建立劳动关系后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另外,被告还需在收取款项之后三日内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撤诉,由于被告没有申请撤诉,致使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2500元、赔偿金19149.6元,合计2164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淑如答辩称,被告认为这份协议书是有问题的,按照协议书,原告只是支付了被告的工资,并没有支付对赔偿金,但是根据劳动仲裁书,原告应支付被告赔偿金19149.6元。根据协议书的内容,签订协议书后,由被告申请撤回仲裁请求,而签订协议的时候仲裁结果已经出来了,但是被告并不知道;原告并没有给被告办理社保,现在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买社保的,应支付赔偿金,若赔偿金未得到支持,被告仍会申请仲裁。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被告叶淑如入职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处担任收银员,已经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29日,被告叶淑如在工作中与客人唐亚君发生冲突,该冲突事件已经由派出所介入处理,因为此事件,原被告之间发生劳动争议。2013年7月15日,被告叶淑如被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解雇。2013年8月16日,被告叶淑如申请劳动仲裁,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作出裁决书(东劳人仲南城庭案字(2013)第268号),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认为无需履行,提起诉讼。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称,2013年10月10日在西平派出所的主持下,就案外人唐亚君同被告发生冲突致唐亚君受伤一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当时约定唐亚君治疗眼睛的费用,由原告承担,但被告要撤销对原告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后原被告双方依照该治安调解协议书,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了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被告叶淑如认为,即使是被告与其他人发生冲突,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不一定会超出赔偿金,假设医疗费只是几百元,则相对于赔偿金,差距太大,因此该协议书是不公平的。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已经领取了协议书约定的工资472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协议书及工资条,被告提交的员工除名通知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淑如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15日已解除。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淑如之间签署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采信;被告叶淑如主张该协议书是不公平的,鉴于该协议书是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被告叶淑如与案外人唐亚君争议解决的关联文书,是三方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存在单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应予遵守,被告叶淑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淑如争议的解决,应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为优先。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原告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无需支付裁决书上的工资2500元、赔偿金19149.6元,事实依据足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淑如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原告东莞市乐民游艺园有限公司无需再支付被告叶淑如工资、赔偿金。本案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剑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1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