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高峰、何郭明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高峰,何郭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8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高峰,男,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6月21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郭明,男,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6月21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高峰、何郭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刑二初字第060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张高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何郭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诉人张高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高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高峰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高峰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刑二初字第06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险峰代理审判员 苏敏东代理���判员王美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