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二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20-11-19
案件名称
盛平与广西南宁茁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盛平;广西南宁茁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二初字第909号 原告:盛平,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告:广西南宁茁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昆仑大道5号酒店批发市场11栋33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平与被告广西南宁茁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盛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为25元,由原告盛平负担。 审判员 黄 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