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五终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青岛李沧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与石浩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某,青岛李沧环境卫生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五终字第1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法定代理人石忠法,男,系石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赵梅芳,女,系石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李沧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环城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殷玉祥,职务经理。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李沧环境卫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长明书 记 员 张倩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