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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诉王雪廷、贾爱芹、王同山、罗花芝、王春辉、王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王雪廷,贾爱芹,王同山,罗花芝,王春辉,王云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负责人:齐鹏鸣,系该行行长。地址:沾化县城文化路149号。被告王雪廷,男,住沾化县。被告贾爱芹,女,住沾化县。被告王同山,男,住沾化县。被告罗花芝,女,住沾化县。被告王春辉,男,住沾化县。被告王云枝,女,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诉被告王雪廷、贾爱芹、王同山、罗花芝、王春辉、王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收取11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