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晖与新泰市副食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晖,新泰市副食品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587号原告任晖,居民。被告新泰市副食品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南关步行街北头。法定代表人曹西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晖诉被告新泰市副食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