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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苗某某。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城民初字第42号及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某申请再审称,1、苗某某在汤阴县城开办有“永信制冷维修门市部”,修理冰箱、空调等电器,其从事服务行为,有固定收入,应按照居民服务行业和其他服务行业收入计算;2、一、二审法院按201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523.73元判17年抚养费23476元,没有法律依据,应按2011年纯收入6604.03元标准计算。要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进入再审程序。本院认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丽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