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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朗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汪予与张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予,张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朗民初字第83号原告汪予,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薛永杰。被告张雪峰,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朗县。原告汪予诉被告张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予、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永杰、被告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管理工作(担任施工员、技术员,负责所有工程的施工技术、人员调度、材料调配、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结清工资,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扣除原告在被告处的各项借支合计99700元,工资余款1103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余款110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且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汪予(2010—2012)结算清单》一份、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管理工作(担任施工员、技术员,负责所有工程的施工技术、人员调度、材料调配、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的工资分别为50000元、70000元、9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结清工资,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扣除原告在被告处的各项借支合计99700元,工资余款110300元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汪予(2010—2012)结算清单》一份、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汪予在被告张雪峰处的《借支记录》一份(5页)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原告、被告的陈述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汪予(2010—2012)结算清单》一份、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汪予在被告张雪峰处的《借支记录》一份(5页)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工地管理工作且被告尚欠原告工资余款110300元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当获得约定的报酬,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汪予支付工资余款110300元。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被告张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 永奎审 判 员 :霍 俊伟代理审判员 :朱 春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扎西曲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