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滨中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韦晓慧、袁乐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韦晓慧,袁乐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滨中商初字第55号原告: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三路90号。法定代表人:鲁瑞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来厚,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韦晓慧,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黛溪办事处东关村东区。被告:袁乐波,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黛溪办事处东关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晓慧、袁乐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晓慧、袁乐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53元,减半收取497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邹平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王忠民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