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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大冶市商业局、某丙公司、某丁大冶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大冶市商业局,某丙公司,某丁大冶大酒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39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宿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某乙大冶市商业局。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被告:某丁大冶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石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大冶市商业局、某丙公司、某丁大冶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