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大冶市商业局、某丙公司、某丁大冶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大冶市商业局,某丙公司,某丁大冶大酒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39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宿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某乙大冶市商业局。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被告:某丁大冶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石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大冶市商业局、某丙公司、某丁大冶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