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储某。委托代理人:郑建宏。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徐洁青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