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储某。委托代理人:郑建宏。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徐洁青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