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廖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红军,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