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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执民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楼小明与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颜茂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小明,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颜茂枝,楼子云,楼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金执民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楼小明。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法定代表人颜茂枝,董事长。被执行人颜茂枝。被执行人楼子云。被执行人楼慧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小明与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颜茂枝、楼子云、楼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2)浙金执民字第144-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润州区312国道南侧镇江国际工业品城A幢镇国用(2010)第814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7497.9平方米及其该宗地上镇江国际工业品城A幢第1-6层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委托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上述查控的房地产,经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3年11月26日,本院收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托事毕复函》。同日,申请执行人楼小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润州区312国道南侧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润州区312国道南侧镇江国际工业品城A幢镇国用(2010)第814号土地证项下的面积为7497.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该宗地上镇江国际工业品城A幢第1-6层房屋、附属设施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徐伦江代理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旭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