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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413号原告邓某,女,1966年8月8日出生,苗族。被告杨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