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玲与姚尚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姚尚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27号原告:王玲,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姚尚璟,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与被告姚尚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玲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