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1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丽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1682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康锦丽。被告吴丽英,女,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前期送达被告较为困难,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洁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