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崔彦军与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彦军,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89号申请执行人崔彦军。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城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彦军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字(2013)第211号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