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崔富强与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中心小学、骆长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富强,淄博市中心小学,骆长清,于小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崔富强。法定代理人:崔立新,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淄博市中心小学,住所地:。被告:骆长清,出生年月不详。被告:于小英,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富强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中心小学、骆长清、于小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