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王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王锡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648号原告王玉兰,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王锡武,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诉被告王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兰撤回对被告王锡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