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建江与陈文强、陈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江,陈文强,陈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727号原告:陈建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昀,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强,农民。被告:陈佩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江与被告陈文强、陈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陈建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人民陪审员 徐伟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