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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9357元、鉴定费769.05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贠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