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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2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黎拿破仑城堡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拿破仑城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287-2号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晨光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庆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昌黎拿破仑城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法定代表人罗树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拿破仑城堡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新东审 判 员  田红志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