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富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正宁县城南街02号。法定代表人张效龙,现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茂祥,现任该社榆林子信用社主任。被告罗富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