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马小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小代,曾用名马建强,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开封市龙亭区。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龙亭区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逮捕。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代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郭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小代窜至本市老君堂村被害人杜某家中,翻墙入室,正在盗窃时,被被害人杜某发现,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小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小代的供述,证明了其入室盗窃犯罪以及被抓获的经过;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明了其发现被告人马小代在其家中盗窃和抓获被告人马小代的情况;证人赵扩军、王某、高某、史某、闫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了抓获被告人马小代的情况;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检验报告书,证明了案发现场所留痕迹为被告人马小代所留。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马小代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小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马小代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被告人马小代的行为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小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照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