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3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3047号原告罗某某,男。被告雷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