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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3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3047号原告罗某某,男。被告雷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