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黄威与李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威,李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68号原告黄威,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李炜彬,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黄威诉被告李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威��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炜彬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威诉称:2012年2月21日,被告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十万元,写下借条并约定2012年3月21日前一次性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还约定如到期没还此借款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000元违约金。到期后被告只还了四万元。现在被告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故原告黄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黄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借据;二、收据。被告李炜彬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被告李炜彬向原告黄威出具一份借据,借据载明:李炜彬向黄威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3月21日前还清;如到期未偿还,李炜彬愿意每月��黄威支付人民币15000元作为违约金;等等。当日,被告李炜彬出具收据,收据载明收到黄威人民币100000元借款。被告李炜彬在上述借据、收据上签名并按指模。原告黄威称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讨欠款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和收据为证,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按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清偿借款。该借款已届还款期限,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还款证据,而原告认可被告已还款400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应予清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6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炜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威清偿借款人民���60000元。被告李炜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李炜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巧贤审判员 赖伟莲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