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湾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徐明义与乐山大华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义,乐山大华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徐明义。委托代理人:王志宽,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被告:乐山大华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定一,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义与被告乐山大华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义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明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明义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禹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