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商初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顺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万豪国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戴红军,孙鹏鹏,朱亚兵,戴红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顺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万豪国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戴红军,孙鹏鹏,朱亚兵,戴红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商初字第0270号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振兴路95—97号。法定代表人陆汉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杰,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顺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永兴国际车城8号楼8208室。法定代表人戴红军。被告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戴红军。被告南通万豪国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202号。法定代表人孙鹏鹏。被告戴红军,男。被告孙鹏鹏,男。被告朱亚兵,男。被告戴红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顺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万豪国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戴红军、孙鹏鹏、朱亚兵、戴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