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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张国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2005号罪犯张国强,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强奸罪,于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经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以(2007)胶南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得假释。二0一0年二月减刑一年,二0一一年四月减刑一年,二0一二年九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四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张国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强准予减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