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金渠塑化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江旭吹塑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676号原告宁波江东金渠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江旭吹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江东金渠塑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江旭吹塑厂已歇业,其名下的两台吹塑机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江旭吹塑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金渠塑化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2.5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6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