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牛莉利与杨永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莉莉,杨永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39号原告牛莉莉。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常。委托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莉利与被告杨永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牛莉利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莉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莉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保全费420.00元,共计820.00元由原告牛莉利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