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潘XX与周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周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719号原告潘XX,居民。被告周明志,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潘XX与被告周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XX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明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XX撤回对被告周明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