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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长沙孙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汝城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孙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汝城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242-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孙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星,总经理。被执行人汝城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玲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偿付货款793135.70元及违约金414264.90元,案件受理费9315.50元,执行费14568元等义务。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汝城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231284.1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