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白民初字第0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陆竹琴与顾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竹琴,顾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854号原告陆竹琴被告顾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竹琴与被告顾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梅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