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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同祝、陈美、尹成钢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陈同祝、陈美、尹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被执行人陈同祝、陈美、尹成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2)莱中信证经字第40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同祝工资收入累计175000元,每月留生活费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风玲 百度搜索“”